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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師對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問題探討

發表時間:2019-01-23 20:17: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對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問題探討,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問題探討

  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是否影響定罪

  關于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是否影響定罪的問題,學界有不同意見,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定罪,但也有學者認為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是用于合法經營, 那么不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持第二種觀點的理由是這樣的:他們認為企業只有在遇到資金周轉不開的情況時,迫不得已才用到這種方法來籌集資金去解決企業資金鏈斷裂問題,如果向銀行貸款由于某種原因短時間內無法實現貸款。企業向社會公眾所籌集的資金都用在了企業的經營方面,是屬于合法的,只有遇到資金缺乏而社會金融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才不得已采取的一種手段。 [1]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社會危害性,眾多的企業在遇到資金問題是都可以效仿,那么可想而知大多數的民間存款都到企業的手中,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民眾在銀行的存款,也會給社會資金問題帶來不利的結果,但從經濟發展方面來看,這種行為是可行的。向社會籌集資金是經過人民銀行批準的,并且所籌到的資金是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方面,所以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標準是沒有經過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還有如果用于非法經營,那么也屬于定罪范圍內。

  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是否影響定罪,南京刑事律師認為這個問題確實應該斟酌,到底是不是屬于“非法吸收存款”,應該嚴格依據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來定,而不應當以資金用途是否合法來作結論。[2]關于“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問題司法中的解釋是這樣的,首先,從“非法吸收存款”犯罪的立法背景看,但凡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而對外進行融資,所集資金額數達到一定規模,并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要受到國家法律處罰的。比如有些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對內部發行股票、集資入股、非法提高利率等手段,這種行為就是屬于觸犯了“非法吸收存款”罪,因為既影響國家大型經濟建設,也容易使通貨膨脹破壞金融穩定。

  其次,從“非法吸收存款”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來看,主要是這種行為屬于犯罪的主要條件,與資金流向何處沒有太大關系,這一點在我國刑法第 176 條規定中體現出來的,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以及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僅此一點就構成了犯罪的主要條件,這是刑法中的行為犯立法模式。刑法關注的是這種行為而不是資金用途,這種行為會擾亂國家金融穩定,公眾存款是國家用來搞經濟建設或大型國家項目所使用, 一旦這些存款被他人籌集所用,那么國家經濟建設的資金就會出現問題,直接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再者說,所籌集資金是不是用于合法經營不屬于“非法吸收存款”定罪的必要條件,當然,如果行為人將這筆資金用于非法活動,這種行為的危害性顯然要大于合法經營,最后只是在犯罪量刑方面有些影響,但左右不了“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實。關于這種解釋是依據《非法集資解釋》制度而定,它是“非法吸收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罪的重要依據,但該司法解釋沒有要求以何種方式吸收資金,也沒有說明以資金用途來證實這種行為到底是違法的還是犯罪的,而它的著重點主要是落在了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存款方式上。

  從司法層面上講,如果這個罪的定罪標準改為這筆錢的用途,也就是如果行為人把錢用在了合法經營方面,那么就屬于犯罪較輕或者不受法律制裁,如果行為人用吸收到的錢進行非法投資那么就會受到法律制裁,這種觀點看似合理,但是它的依據性不夠充足,最終在司法認定方面會造成混亂,是與相關司法解釋互相矛盾的。假設定罪的條件是資金用途,那么收集各類證據來證明資金用途是合法與否。從近幾年的司法案例來看,我國發生了多起“非法吸收存款”案件,吸收存款行為人因資金鏈斷裂而無法償還存款出資人,導致被害人收不回去存款不得不到有關部門群訪求助。這種現象對社會的危害性非常大,波擊的范圍比較廣,甚至影響當地一帶的金融安全與社會秩序。從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單位或個人,目的是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做法過程、資金來源與流向、賬目等不夠規范,真正明確資金用途的具體性質是有一定的難度。可見“非法吸收存款”定罪的焦點是行為人是否經過有權機關的允許,沒有經過允許那么就是非法的,而不是資金的具體用途,[2]所籌資金的具體是用在合法還是非法地方并無顯著差別。

  最后,刑事法律需要結合相關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落地,判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是如此。理由在于:非法經營罪中規定的刑事規范就是要求參照其他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范來予以認定。該種刑事規范并未直接對內容進行規定,而是需要結合刑法語境和司法解釋等方法來綜合性認定。例如,信用卡在刑法中的含義就不同于其在商業銀行法律中的含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對信用卡作了擴大性解釋,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而商業銀行法律中的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并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顯然,刑事法律規范就是運用了刑事司法解釋中的擴大解釋來予以規范信用卡的內容,并未是直接性照搬商業銀行法律中的界定來認定,其中的司法擴張解釋并未是簡單的擴張,而是需要根據司法實踐和信用卡的基本功能綜合考量之并對之解釋,也就是無論怎樣的擴張解釋都不會超出信用卡本應具有的基本功能,換言之就是不會超出行為人的預期。因此,具體到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刑事評價,在對其罪名的犯罪構成方面可以參照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特別是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進行。[1]對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資金用途問題無須進行專門的要求,僅可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進行刑事評價。

  “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的理解

  有學者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設置與自由經濟市場是相悖的,如果法律不認可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那么與否定民間借貸是沒有區別的,這是對國有金融單位的保護,而沒有平等對待每個市場主體。還有學者認為,既然國家認可中小型和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肯定經濟發展中地下金融、民間借貸的作用,如果將它們定位為非法集資很顯然有些矛盾。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用在合法生產經營方面,那么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秉著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原則,行為人的做法進行綜合考慮, 而不能單純的只從一個方面認定。《非法集資解釋》中規定,如果行為人符合未經批準、公開宣傳、承諾回報、社會不特定對象四個條件時,那么就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的條件了,另外在資金數額、人數方面達到《非法集資解釋》第 3 條所限制的數額時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其中一個條件不符合,則不能認定為構成犯罪。再比如出現其它情況就另當別論,假如行為人確實將所吸收的存款用于生產經營,承諾的利率在正常范圍內,資金來源于單位內部職員等特定群體,人數未達法律限制,行為人如實向存款人匯報資金流動明細與真實的經營狀況,對于存款人不會產生太大風險,且未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的,這種情況可以界定為民間借貸。

  最高法解釋相關條款的理解適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中,主要有兩個司法解釋文件,其中一個是《非法集資解釋》,另外一個是《兩高、公安部意見》,這兩個司法解釋對于準確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出了規范性的解釋, 使得司法適用更加明確化。但是基于本章的范圍限定于非法吸收存款的用途問題的探討,那么就需要僅僅對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與之相關的條款做一分析, 而不再是對所有的條款做一分析,也就是專門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用途條款做一理解適用方面的分析。有鑒于此,關于此內容的司法解釋條文規定就不多了,僅僅是《非法集資解釋》中的第三條第四款具體涉及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用途規定。在此對于該條款予以分析。

  《非法集資解釋》中的第三條第四款內容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本文上面已經對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理解做了一定分析,在此就不再贅述了。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及時性的理解主要從時間維度上考量,就是要求行為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達到犯罪要件后要在第一時間內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是法院已經對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的行為已然作出裁決,在法院裁決后的第一時間內予以清退所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下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過在行為人無法對自身犯罪作出認定或作出分析后,那么就限于對法院作出裁決后的第一時間內予以清退非法吸收資金,但這個非法吸收的資金僅僅是限于行為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不是用于進行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也就是對于及時清退吸收資金的前提條件作出了限定性規定,必須是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不能是用于擾亂金融秩序的貨幣或資本的經營,這樣理解才符合發放吸收公眾存款的內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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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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