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9 18:09: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罪與污染環境罪的界限
污染環境罪與本罪在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同類客體上都是相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為: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污染環境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對象僅限于進口的固體廢物;而污染環境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犯罪對象包含了本罪對象的內容。
(3)犯罪主觀要件不同。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違反國家規定,并有可能污染環境而故意為之;而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是過失。
2.本罪與走私廢物罪的界限
走私廢物罪,是指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兩者的主體是相同的,均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二者的區別在于:
(1)主觀要件不同:本罪的行為是故意的,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但對污染環境的結果卻是過失的。而走私廢物罪的主觀故意的內容表現為,明知運輸進境的廢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仍逃避海關的監管將其運輸進境。
(2)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走私廢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其犯罪對象為國家允許進口的,主要是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走私廢物罪的客觀特征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檢查將境外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該罪的犯罪對象為境外廢物,不受是否是禁止的或限制進口的廢物的制約。
3.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廢物,其傾倒、堆放、處置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同時又觸及其他罪名的認定
如行為人已經構成本罪,但其進口的固體廢物是通過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獲得的,這種為達到進口廢物目的的行為,已經構成本法第280條第1款之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應當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其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應以本法第280條第1款論處。如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廢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人同時觸犯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走私廢物罪。對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行為人將其非法入境,已構成走私廢物罪。至于行為人是否將其非法處置,以及非法處置造成什么嚴重后果,應屬于走私廢物罪的量刑情節,不再單獨認定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如果行為人非法處置進口的是危險廢物,則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應以行為的具體對象來確定行為人所觸及的罪名:危險廢物中之固體危險廢物屬國家允許進口或限制進口之列的,則以本罪論;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則以走私廢物罪論;非經合法途徑將危險廢物移至境內,且非法處置的,應以走私罪和本罪實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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