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fā)表時間:2020-11-25 20:00: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
區(qū)分騙取出境證件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從法理上講,騙取出境證件罪規(guī)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于這種犯罪日益猖獗,法律才將它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后,又采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jù)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
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或者明知是國家規(guī)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應認定為本條第1款規(guī)定的騙取出境證件罪“情節(jié)嚴重”。
單位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認定和處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