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主觀故意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23: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主觀故意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肇事者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使被害人的生命處于現實危險狀態的情況下,肇事行為人負有防止死亡危險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就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犯罪。
在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條件中,如何把握交通肇事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行為人由過失交通肇事的行為到故意殺人的行為,存在一個主觀心理轉變的過程。行為人交通肇事造成他入傷害主觀上是出于過失,在因交通肇事已經致被害人傷害結果而使其陷于死亡的現實危險狀態情況下,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依賴肇事行為人的及時救護,而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是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的救護而死亡,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再是交通肇事的結果加重犯的責任,而是因其先行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危險狀態構成的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南京刑事律師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同時,由于肇事者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才使被害人的生命處于現實危險狀態,因此,從法律明文規定和行為人先行行為看,肇事行為人負有防止死亡危險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就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犯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觀心態既可能希望被害人死亡,也可能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因為行為人對被害人處于急需救助、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是明知的,此時,再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如果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則屬于直接故意殺人;如果僅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則屬于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至于個案中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一般可以從其實施的客觀行為、肇事后被害人的傷害情況、當時的特定環境以及社會一般人的通常認識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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