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非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6:23: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貪污罪與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000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于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000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于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000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于較重或較輕范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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