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界限
發表時間:2021-03-21 11:06: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僅限于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是數額犯,只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時,應依照處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由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罹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但在復雜情況下,要比較兩個罪量刑幅度的輕重,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若生產銷售限藥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但還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生產銷售良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因此,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若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同時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但還沒有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藍重危害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雅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也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瞼,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列是行為人純粹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嶄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并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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