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12:32: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必須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可由有關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二)生產偽劣產品行為與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是否并罰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與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是選擇性要件,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生產或銷售中的任何一個行為,就適用本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又實施了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否數罪并罰則要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分析。
1.如果行為人既生產了偽劣產品,又銷售了自己生產的偽劣產品,則銷售行為是生產行為的延續,對這兩種行為不能數罪并罰,而仍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生產了偽劣產品,又銷售了他人生產的偽劣產品,且銷售金額都在5萬元以上,則應按生產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并罰。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一般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欺騙手段;而詐騙罪常常亦以冒充銷售產品的工商活動來實現。兩者往往極易混淆。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1.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的正常活動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等權利;而詐騙罪則是對財產的所有權造成侵害。
2.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一般表現為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亦可以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為了不正當競爭,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冒充為他人生產的產品,毀壞他人名譽,以使自己處于有利的地位等;但后者則只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詐騙罪是完全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而本罪則是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等市場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等工商活動中使用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帶有欺詐性質的手段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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