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29: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而后者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秘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竊照活動的行為;而后者可以是采取任
何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對象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者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秘密。(2)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活動的行為;而后者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停止形態認定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成立條件,因此,如果未完成犯罪的,其危害不大,沒有必要以犯罪論處。
(二)罪數形態認定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屬于選擇性罪名,無論行為人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或者竊照專用器材,還是同時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都只構成一罪。
如果行為人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進行竊聽、竊照活動,或者行為人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從事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活動的,一般不進行數罪并罰,而是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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