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恐嚇、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
發表時間:2017-10-22 16:29: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以恐嚇、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的客體是身體健康權,如前文所述,我國的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實質的損害,造成他人精神傷害的,不能構成本罪。但是,如果導致精神分裂癥,乃系神經受到傷害而直接引起的身體病變,是對他人身體健康權的侵害,可以構成本罪。因為對于特定的犯罪對象而言,恐嚇或者精神刺激的方法會對其身體健康產生較為嚴重的物質損害。比如,將一條蛇或者怪異動物放在被窩里嚇唬他人,或者躲在一個角落里當他人走過時大聲驚嚇別人等,這些行為完全可能造成特定對象的精神失常甚至會導致特定人的死亡。這些行為不僅僅是傷害了他人的精神健康,更重要的是使他人身體健康遭受嚴重損害,由此導致的精神分裂癥已經引起了他人身體的病變,這與一般傷害他人身體的方式在危害結果上并無兩樣,這種恐嚇、精神刺激的行為與他人身體健康的傷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完全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此種形態下的故意傷害罪時,必須查明行為是否導致了他人的精神分裂,是否使他人產生了身體病變,同時也要查明這種身體病變與行為之間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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