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傳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式實施傷害他人的行為
發表時間:2017-10-22 16:29:3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以故意傳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式實施傷害他人的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故意傷害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傳染疾病的方式來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行為也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將這種傷害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主要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有所認識。要看行為人自己是否具有對疾病傳染性的認識、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如果行為人對特定對象出于傷害故意,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將疾病傳染給該特定的人,進而會造成該人傷害的結果,仍然實施該傳染行為的,該行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故意傳播的是鼠疫、“非典”等具有高度傳染性的疾病,并且行為人沒有明確的行為對象,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對特定的人故意傳播,那么基于艾滋病屬于目前足以致他人于死地的疾病,這就明顯表現出行為人主觀具有殺人故意,此時應以故意殺人罪來處理。當然,在這里還必須注意與《刑法》第360條傳播性病罪相區分,從一定意義上講,傳播性病的行為也是對他人身體健康的一種傷害,但是根據《刑法》第360條的規定,傳播性病罪只存在于賣淫、嫖娼的行為中,疾病也僅限于梅毒、淋病等嚴重的性病,因此,相對于以傳播疾病的方法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而言,是特殊法與普通法的關系,符合《刑法》第360條規定的,以傳播性病罪認定,除此以外的以傳播疾病的方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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