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能不能同時進行?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7: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8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使用范圍相同,凡是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視居住,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不能同時并用,只能擇其一適用。對于在什么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什么情況下選擇監視居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則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是在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證人,又交納不起保證金時,才采用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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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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