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節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9: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09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哪些情形屬于“情節嚴重”?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一)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對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五)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吸收了《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有關內容。其一、(五)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隋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針對上述內容的意見也主要集中在增加相關的可以逮捕的情形,將“造成嚴重后果”明確為“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等,對有關意見都不同程度地作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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