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齊全刑事強制措施條件及規范梳理
發表時間:2021-07-18 08:39:2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495次刑事強制措施條件及規范梳理
刑事強制措施從輕到重: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法律規定的條件及規范梳理如下
拘傳
公檢法均可以決定和執行
1.對象:未被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包括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
2.程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批準,簽發拘傳證。
3.執行:轄區外應當通知當地機關協助,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示拘傳證。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4.拘傳時間:拘傳應當立即詢問;一次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
1.決定機關:公檢法分階段均可決定或解除取保候審,決定保證金數額。
2.執行機關:一律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3.適用情形:《刑訴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4.取保候審方式: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1)保證人方式。
擔任保證人的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的義務:監督被取保人的義務;被取保人違反規定時及時報告義務。
保證人的責任:行政責任:罰款1000-20000元。刑事責任:協助逃匿、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提供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保證金方式。
金額:起點為1000元,上不封頂。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
5.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1)法定義務: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2)酌定義務: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會見或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違反義務的后果: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采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新罪的:執行機關(公安)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對新罪的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6.取保候審程序
(1)申請主體: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
(2)決定主體:按階段分別由公檢法機關決定。
(3)期限:12個月。三個機關可以分別計算12個月,同一機關再次決定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監視居住
1.適用情形:公檢法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家庭成員、辯護律師除外);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駕駛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3.違反義務的后果: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監視居住的程序:
(1)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2)期限:6個月,公檢法機關分別計算,各可以決定6個月。
(3)執行處所:應當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執行。
(4)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①無固定住所的;
②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
(5)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將監視居住的原因和住所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拘留
1.決定主體: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
2.執行主體:公安機關執行
3.拘留適用對象: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29條,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4.拘留程序:
(1)公安機關拘留人時,須出示拘留證。
(2)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公安機關、檢察院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5)拘留人大代表。因現行犯可以先行拘留,并報告其所屬的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因重大嫌疑,須經所屬人大常委會或主席團批準后才能拘留。對鄉鎮一級的人大代表的拘留,只須報告即可,無須批準。
(6)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期限:
一般情形: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3+4+7=14
特殊情形: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30+7=37
檢察院拘留期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四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14+3=17
逮捕
1.逮捕的基本條件:
(1)證據要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必要性(社會危害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必須逮捕的情形: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4.法院決定逮捕權: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刑訴法》79條第一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第二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5.檢察院逮捕權:省級以下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決定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最高檢、省級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決定由本院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6.檢察院批準逮捕權。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7.審查批捕中意見的聽取
檢察院審查批捕,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4)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5)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8.審查決定: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9.公安機關救濟:公安機關認為不批捕有錯誤,可以向原檢察院申請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但必須將被拘留的人釋放。
10.執行逮捕后,應當立即送到看守所羈押,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24小時內訊問。
11.變更逮捕申請主體: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變更逮捕措施。
(1)可以變更: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
(2)應當變更或釋放: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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