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詳解如何申請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9: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530次申請變更為監視居住,是指符合逮捕條件但又有其他原因可以暫時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請求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由此可知,監視居住包括一般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兩種。
通常情況下,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并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時,才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申請變更為一般的監視居住。
(一)一般監視居住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0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7)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
(8)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違反取保候審管理規定的。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監視居住條件的,同時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1)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所的。其中,固定住處一般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2)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其中,“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三)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刑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時,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刑事律師事務所名稱、刑事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等。申請程序可以參照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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