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注意哪些問題?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9: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790次1996年刑事訴訟法雖在第五十七條中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但是并沒有規定適用“指定居所”的情形、程序、注意事項等問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對于充分發揮監視居住在懲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僅適用于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二是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但要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
2.監視居住應優先選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住處和指定的居所不是可任意選擇的并列關系,只有在無固定住處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而需要指定監視居住的,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人民法院因無偵查權,一般不會適用指定監視居住。辦案機關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應當首先核實被告人的住處,被告人沒有固定住處的,才可以考慮為其指定居所。司法實踐中,一些辦案單位為了有利于訊問犯罪嫌疑人、順利破案,不論犯罪嫌疑人有無固定住處,一律在指定的居所內監視居住,如指定的賓館、.招待所等,二十四小時有值班人員看守,犯罪嫌疑人的一舉一動都在辦案人員的監視之下,犯罪嫌疑人基本失去了人身自由,這種做法和羈押無異,和法律本意相悖。
3.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而需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一是涉嫌的犯罪應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應符合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某一種具體犯罪。二是在住處執行有礙偵查進行,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居住的家屬可能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共同犯罪關系,或者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風報信等妨礙偵查辦案的可能。
4.不得指定在專門的羈押場所、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例如,不能在看守所、拘役所以及辦案機關的辦公區域內執行監視居住,也不能在專門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有專門全天候值守的賓館、招待所內執行。
5.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會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分離,因此,辦案機關應當把指定嗡視居住的原因和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所謂“無法通知”,一般是指因為客觀原因而無法通知,如由于自然災害無法與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取得聯系或者被監視居住人提供虛假信息而無法找到被監視居人的家屬等。
6.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這一內容。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監視居住決定后,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被告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對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監視居住的原因和處所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