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須知
發表時間:2021-03-20 10:39: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48次一、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為監視居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包括普通的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兩種。原則上,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只有當案件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仍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
一般說來,只有當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時,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才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申請變更為普通的監視居住。
1、普通監視居住的條件
綜合《刑事訴訟法》第72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09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
7)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8)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違反取保候審管理規定的。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監視居住條件的,同時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1)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其中,固定住處一般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2)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其中,“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a.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b.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c•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d.犯罪嫌疑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e•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二、刑事辯護律師申請變更為監視居住需要做哪些工作?
1、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律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寫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信地址及聯系方法,申請事實及理由。
2、對申請不被受理和答復進行救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86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7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在收到律師提交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后3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律師,并說明理由。如果偵查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申請,律師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