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監視居住已獲人大許可,檢察環節是否還需重報?
發表時間:2025-07-16 11:32: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次公安偵查階段執行取保或監視居住已獲人大許可,檢察環節是否還需重報?
時間:2020-11-02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法律政策
咨詢內容: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決定對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新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的,是否還需要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請許可?(咨詢人:四川省樂山市金口河區檢察院?陳彬)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應當重新報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請并獲得許可。理由是因為階段和對象均不同,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請并獲得許可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的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執行取保或監視居住,并未許可檢察機關,也未在審查起訴階段許可。
解答專家雷長彬: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涉嫌犯罪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首先,對報請許可的范圍作了明確限定。根據第148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擔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這就是說,須報請許可的,是“縣級以上”的,對于縣級以下擔任鄉鎮一級的人大代表,則不必報請許可,只須按照規則第149條第2款規定,由縣級檢察院向鄉鎮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即可。其次,對報請的程序也作了一些規定。規則第148條第7款規定,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擔任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報請許可的手續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如果案件先前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在偵查過程中需要對擔任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報請許可的手續都要由公安機關辦理,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當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根據辦案需要認為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這相當于是先前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一種延續,在偵查階段報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的效力對檢察機關仍然有效,此時檢察機關就不必再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請許可了。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沒有報請許可,案件到了檢察環節,報請許可的責任就落在檢察機關身上。對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須報請許可,不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訴訟相關規定、規則和解釋中之所以有報請許可的相關規定,那是為了落實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而規定的措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只要這個過程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特定犯罪行為的連續過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其中任何一個機關履行了報請許可的責任,這個許可對司法機關都有效。人大的許可是針對刑事訴訟特定當事人作出的,不是針對特定司法機關或者特定訴訟階段。重復報請許可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浪費司法資源。
[責任編輯: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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