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律師辯護需要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匯總
發表時間:2017-10-17 14:32: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交易罪律師辯護需要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匯總,希望能幫助大家。
強迫交易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強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節錄)(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2008年7月14日印發)
第二十八條[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印發)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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