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涉及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1:00: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脫逃罪涉及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節錄)(1988年10月19日 (1988]軍法發字第34號印發)
五、關于軍人在臨時看管期間逃跑的,能否以脫逃罪論處問題
脫逃罪是指被依法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從羈押、改造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軍隊的臨時看管僅是一項行政防范措施。因此,軍人在此期間逃跑的,不構成脫逃罪。但在查明他確有犯罪行為后,他的逃跑行為可以作為情節在處刑時予以考慮。
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節錄)(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號發布施行)
第二條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十四)獄內在押罪犯以各種方式逃離監獄警戒區域的(脫逃案)o
第三條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七)以挾持人質等暴力手段脫逃,造成人員重傷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體脫逃的。
(十三)尚未減刑的死緩犯、無期徒刑犯脫逃的;剩余執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脫逃的;其他被列為重要案犯的罪犯脫逃的。
第四條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八)挾持人質,造成人質死亡的。
法律適用指導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問題的電話答復(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號《對因錯判在服刑期“脫逃”后確有犯罪其錯判服刑期限可否與后判刑期折抵的請示》已收悉。刑事律師同意你院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即:對被錯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間“脫逃”的行為,可不以脫逃論罪判刑;但在脫逃期間犯罪的,應依法定罪判刑;對被錯判已服刑的日期與后來犯罪所判處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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