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刑事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4: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刑事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第七十一條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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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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