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法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6: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法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節錄)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負責追蹤和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行為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犯罪案件,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以上就是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法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