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7: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節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