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法律擬制---侵犯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行為
發表時間:2017-11-07 15:34: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罪的法律擬制---侵犯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行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侵犯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行為的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釋[2000] 12號)(節錄)
第八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日 法釋[2013]8號)(節錄)
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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