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2 22:28: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三十四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規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http://www.importcostumes.com/fzgd/1817.html
律師推薦
推薦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