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3 10:44: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62條之二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分兩檔刑,構成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嚴重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罪是牟利型犯罪,故應并處罰金。
【案例】今年35歲的鄧某是廣東人,曾有過盜竊入獄的前科。出獄后的他仍不務正業,想著賺錢“捷徑”。2008年11月中旬,鄧某找到小郭(不滿14周歲),稱他打算找幾個人“組團”去寧波偷東西,問小郭要不要去,事成后可以分錢,小郭就答應了。就這樣,鄧某又拉了小寧、小羅等4個同樣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入伙。來到寧波后,鄧某為他們提供食宿,“教育”他們不要上網、打架,偷來東西要交給他保管。鄧某還告訴他們可以爬窗偷東西,讓他們挑高檔住宅小區下手。
在鄧某的“指導”下,小郭等偷來了價值l萬余元的筆記本電腦、攝像機、項鏈等物。一周后,鄧某一伙“滿載而歸”。2009年1月中旬,鄧某又帶了小郭等幾個未成年人來到寧波,準備再撈一筆。由于鄧某過于“小氣”,偷來財物后很少分給手下的孩子,這次來寧波后,小郭等人只為鄧某偷了一次,就想回家了。可他們身上又沒錢,無奈之下,小郭想到了遣送站。在遣送站里,小郭等人說出了鄧某的惡行。鄧某的行為觸犯了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非法獲利較多,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虐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等。在本案中,鄧某的行為就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鋱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錄)(2010年3月15日法發[2010]7號印發)
七、一罪與數罪
27.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未成年婦女、兒童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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