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規定
發表時間:2017-10-23 10:47: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關于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62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情節嚴重”是加重情節。有學者認為,可以考慮的重罪情節有:手段行為的嚴重程度,組織的人數規模及持續時間,對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所造成的侵害程度以及組織乞討行為所引發的一些間接的社會后果。筆者認為,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1)多次(3次以上)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的;(2)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眾多殘疾人或者多名兒童乞討,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3)長期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的;(4)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導致殘疾人或者兒童死亡或自殺的;(5)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組織殘疾人或者兒童乞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節錄)(2010年3月15日 法發[2010]7號印發)
20.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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