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辯護人如何巧用證據真實性辯護
發表時間:2017-11-30 09:58:3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6次在多年的刑事辯護生涯中,南京刑事律師深切地感受到刑事理論和刑事辯護實踐工作有著較大的差距。在理論上可行的事情在實務中未必可行,反之,在實務中可行往往在理論上找不到依據。辯護人一定要以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靈活發揮辯護技巧,使當事人能夠獲得從寬處罰。比如,在刑事辯護中,巧妙利用證據的真實性辯護,就能夠取得非常好的辯護效果。
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很多律師可能會覺得是從我們當初就知道的一個知識,現在已經聽得耳熟能詳了,甚至覺得這是老掉牙的正確理論。我們現在在講根據三性來辯護,很多律師都不屑于聽了,但是南京刑事律師覺得這個事情可能沒有那么簡單。例如,在犯罪現場,找到一把帶血的刀,應該屬于自然物品、證據材料還是定案根據?這是我在法庭上經常會用到的幾個詞,南京刑事律師看到很多辯護律師到現在對這幾個詞兒可能概念還不是特別的清楚。如果一把帶血的刀經警察收集完畢,提交到法庭上來,請問此時它是證據還是定案根據呢?如果這把刀,最后被法院采納并寫入判決書,它是證據材料還是定案根據呢?一把刀,如果沒有進入訴訟,沒有被人認為和案件有關系,它就是一個自然物品而已。如果被司法機關認為和案件可能有關系,它需要等待經過審查成為證據。如果經過三性的檢驗,它是客觀的,又是關聯的,又有合法性,這個時候就可以稱之為證據。但是,即使它能成為證據,還有在法庭的經過關于真實性的質證,法院只有認可它是真實的,才能寫進判決書,只有真實的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
可能很多辯護人的感受特別深刻,中國并沒有在法庭之前,建立專門的第一道防火墻的審查程序,并沒有說不符合三性就不能進入法庭,而是所有證據都到法庭上來,這樣由審判組織對所有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和真實性同時進行審查,而在國外會以合法性進行第一次篩查或者說是“防火墻”,這是中外法律實踐的不同。所以在我國才會出現很多人到現在都認為客觀性和真實性是一回事,其實客觀性是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真實性是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性質,這兩者是不同的。
西方國家對于不合法證據,就排除在法庭之外,法庭上只管真實與否,這樣的話證據就可以得到充分的質證;但在中國就完全不同。律師認為這個證據是刑訊逼供得到的,哪怕認為它是不合法的,哪怕認為它應該排除在法庭之外,連證據資格都沒有,但是法官并不會做出這第一步的排除,而是會結合真實性加以考慮。法官心里會這么想,只要這份證據是真實的,只要這個兇手的確是兇手,哪怕打了他又怎么樣!所以只要說的話是真的,則非法證據也可以采納,這才是我們國家證據辯護最大的障礙,我們沒有就合法性談合法性,哪怕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也不是直接排除,還是法官要考慮是否真實再去衡量要不要排除,這樣的話,真實性其實就壓過了合法性,我們中國的證據辯護就永遠不可能像西方一樣,所以這是中國刑辯律師最最頭疼的地方。
那么,面對這種現實,刑事律師應該怎么辯護呢?南京刑事律師經常會發現一些新律師,尤其是剛剛入行沒幾年的律師,在法庭上糾結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哪怕這個證據本身真實性沒有問題。這樣的行為的確精神可嘉,但是我們不禁要問,這種辯護的效果如何,是不是只關注了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而對法官真正關心的真實性問題,卻沒有時間進行正式展開。所以一般有經驗的律師往往都會這樣來圍繞合法證據進行辯護,一方面提出疲勞審訊,一方面指出一方面指出變相肉刑,但絕不僅僅止步于此,一定會在下一步指出:由于疲勞審訊,所以神志不清,因此導致可能虛假供述,從而導致冤案。他不提虛假性,他就不提合法性,合法性講到最后一定要落腳到真實性上,這才是法官真正關心的問題,甚至有的律師還會說,如果連證據都不真實了,將來萬一發現是錯判,法官是要承擔錯案責任終身制的。所以我們的辯護不能僅僅停留在第一個合法性的層面,這不是法官真正關心的問題,我們要講到他真正關心的真實性問題,要在真實性上做文章。甚至有的辯護人也不在真實性上做文章,他糾纏合法性的目的就是,既然被告人被打了,既然打得那么嚴重,那咱們能不能做個交易:我提的合法性問題能夠進行量刑折扣,這個問題就不糾結了。這樣的話,雙方都能達到另一個結合點,這種辯訴交易應該說也是可以允許存在,刑事律師如果不問當事人利益,不問呈現結果,一味糾纏程序違法,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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