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總結:罪輕辯護有技巧
發表時間:2017-11-16 10:27: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7次在南京刑事律師的辯護人生涯中,為多起刑事案件進行了辯護,并不斷充實和發展自己的辯護技巧。經過南京刑事律師的總結,在刑事辯護中應當利用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進行輕罪辯護,往往取得很好的辯護效果,為被告人爭取從輕處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不同的罪名,具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是構成這個罪名,還是那個罪名,往往直接影響被告人量刑的輕重。因此,罪名之爭,是辯護人辯護的兵家必爭之地,現將此類辯護的要點總結如下,僅供交流參考。
首先,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法院的會議紀要等文件,可能會為法律所規定的不同的罪名之間,如何區分適用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規定,或提出明確而具體的標準,這就給辯護人進行罪輕辯護提供了最好的依據。辯護人根據上述規范性文件,向法院主張被告人構成此罪而不構成比罪,直接進行罪輕辯護。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販賣毒品案件的相關的會議紀要,如果購毒者接收販毒者以物流快遞的方式所寄送的毒品,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購毒者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販賣、運輸等犯罪活動的,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此時辯護人就應該牢牢抓住這個規定,將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販賣運輸毒品轉化為非法持有毒品。兩者的量刑可謂是有天壤之別:相同的數量,如果是販賣毒品,可能涉及到死刑,但非法持有毒品一般都會判處有期徒刑。
其次,有些犯罪此罪和彼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基本相同或類似,只是在某一點上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就是主觀目的是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犯罪手段不同;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別是是行為人積極組織賣淫,還是僅為賣淫活動提供場地。這些犯罪在某些關鍵點上存在不同,但其他的構成要件是基本類似的,辯護人可以抓住關鍵點,扭轉此罪和彼罪的區分,追求更輕的量刑結果。
第三,對犯罪構成要件而不類似或者性質上有所不同的案件,在做輕罪辯護的時候,不宜直接向法院主張構成另一罪名。因為,這樣無疑是提醒提醒了法官,或公訴人雖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死罪此罪,但是有可能構成另一個犯罪。比如,當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騙取國家相關款項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時候,辯護人只需要主張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不應主動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這無疑是給控方提供彈藥,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作為一種訴訟的策略,要盡量的避免給控方提供信息,和建議,而只需要否定控方的指控即可。
第四,如果被告人本來實施了量刑較重的罪,控方主張量刑較輕的罪,比如,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而控方卻指控的是搶奪罪,這樣的情況顯然是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人當然不應該主張被告人構成搶劫罪,從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要時時刻刻切記,辯護人是為被告人的利益而工作、而戰斗的,一定要站穩立場。
第五,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并不矛盾,而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多個規定來看,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是可以并行不悖同時進行的。辯護人如果主張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其實也只是一種在法庭上預設的立場,并沒有把握最終法院能夠采納而認定被告人無罪,此時如果不作量刑方面的辯護,則可能導致法院最終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并未充分聽取被告人罪輕方面的理由,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是不利的。從法律角度上講,能夠確定被告人有罪無罪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在不能確定人民法院最終將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既做無罪辯護,又做罪輕辯護,是一種合理的選擇。有的人認為,這種“騎墻式”的辯護便會顯得辯護人的邏輯有些混亂,但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其實其內在邏輯是統一的,就是爭取被告人的最大權益,而人民法院在聽取這樣的辯護意見之后,對辯護人也不會產生任何的反感,而是會尊重辯護人為被告人權益所做的努力,即使認定被告人有罪,也會認真考慮辯護人所提出的罪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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