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方針
發表時間:2021-05-18 10:40: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95次近年來,非法經營的犯罪發案率呈現上漲的趨勢,為非法經營罪辯護也越來越成為刑事律師的重要業務之一。南京刑事律師作為以刑事辯護為主要特色之一的省級律師事務所資深執業律師,針對辯護律師如何為非法經營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辯護做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總結出了如下的幾大攻略,供廣大律師和當事人參考。
首先根據刑法的相應規定,非法經營罪是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的活動。因此,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違反了國家的相應的規定,如果公訴方不能指出被告人的行為違反哪一條具體的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人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國家規定主要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如果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或經國務院批準,并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就可視為國家規定。目前,非法經營罪越來越有成為口袋罪傾向,也就是公訴機關和法院經常援引刑法第225條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一兜底性的條款給被告人定罪,在此情況之下,律師一定要緊緊抓住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這一關鍵要素,如其援引的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不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國家規定,違反上述規范性文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其次,當前的司法解釋將14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活動,并規定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經常被濫用,隨意給被告人定罪,非法經營越來越有成為口袋罪的傾向。所謂口袋罪是其適用范圍和標準較為寬泛,容易隨著司法機關的主觀意向入人于罪,不符合罪刑法定的人權保護原則。辯護律師應該牢牢抓住司法解釋中的這一例舉性規定,如果被告人沒有實施這14種非法經營活動,就應要求法院對本案持非常慎重的態度,不能隨意擴大,將其他經營行為納入非法經營的范圍。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總結,這14種非法經營活動,是具有共同特征的,除了都是以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之外,另一共同特征就是這十四種經營活動都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才能合法開展。非法開展這14種經營活動,侵犯了我國的特定市場經濟行為的許可制度。非法經營罪的立法本意是維護我國對特定市場經營行為特許準入的經濟管理秩序,在辯護的時候應牢牢抓住這一著眼點。
第三,對行為人從事無證無照的經營活動的,并不一定就構成非法經營罪。國務院制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雖然規定對無證無照經營要依法查處,但也規定在查處的時候也要注意到滿足群眾生產生活合理需求,保護創業創新。無證無照經營一般只構成行政上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予以處罰,但只要不違反特定的國家規定,從事國家批準才可以開展的經營活動,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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