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二審如何發表質證意見
發表時間:2017-10-30 15:06: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69次在刑事案件一審對于被告人產生不利判決的情況下,二審就顯得尤為重要。南京刑事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二審中的庭審質證涉及到案件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能否認定的問題,直接關聯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行情節輕重、從輕處罰情節能否認定等問題,因此,對此需要特別重視。
首先,刑事辯護律師發表質證意,應當中心明確,重點突出,條理分明,不要花長篇大論闡述無關痛癢的細節問題。在一審程序中,基本上所有的證據材料都經過了舉證質證的庭審環節,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此時也已經排除,二審再糾纏于證據的客觀性或者合法性效果可能不佳。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把重點放在證據的關聯性上,再客觀真實合法的證據,如果缺乏和本案的關聯性,就不能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由于法官很容易從證據、證人的數量產生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直觀印象,要破除這種印象,律師就必須主動出擊,打掉一批和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無效證據,從而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
其次,質證意見要做到具體、明確,對于證據一一提出質證意見,切忌籠統、抽象,不知所云。我們往往看到,一些所謂的“大律師”,在刑事庭審中往往習慣于對案件的主要證據提出較為具體的質證意見,而對于其他較為次要的證據則不予理會。其實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如果知道了質證的重要意義,就不會有如此“業余”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律師質證主要是對公司機關出示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和對案件有無證明力、證明力是大是小進行質疑,同時對自己提交的證據進行闡釋說明,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等,意圖動搖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影響法官內心確信。因此,對公訴人出示的每一項具體證據中的疑點給予充分的揭示和質疑,就是在切實動搖控方的事實基礎,從而移動法官的內心確信,一旦控方證據中存在的邏輯沖突和疑點越來越多,已經不能達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法官將會根據疑罪從無的理念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因此,律師應全力找出公訴人證據中的每一個疑點,在法庭上當場揭示。
其三,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對證據的來源、收集等情況進行充分質證。如果證據來源,如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等和被告人具有利害沖突,應針對這一點做好質證;特別對于無利害關系人作出對于被告人有利的證言而與被害人有利害沖突的人作出對其特別不利的證言,后者應予以排除。刑事辯護律師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如有疑問,應當要求公訴人出示證據證明收集過程;對證據保全、固定情況有疑問,也可以要求公訴人說明。
其四,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強弱進行歸納分析。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除了被排除的非法證據外,一般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證明力,律師需要發現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具有多大的證明力,并對此進行重點揭示。律師需要珍惜法庭質證環節對于單個證據質證的機會,充分建構其辯方證據證明力的可信度,同時對于控方證據證明力的強弱進行質疑。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需要綜合性地闡述整體辯護意見,已經不宜對單個證據證明力問題花太多篇幅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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