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型犯罪和非暴力型犯罪的轉化展開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30 15:13: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7次【案例】
被告人和被害人原系同事關系。后被害人因瑣事與被告人產生矛盾后,雙方撕打,當天晚上被告人被身份不明的幾名男子砍成輕傷,被告人認為系被害人所為,一直懷恨在心。后被告人以電影試鏡為由將被害人騙至某賓館房間,被害人進房間后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彈簧刀,威脅其如不在一小時內準備二十萬就與其同歸于盡,被害人無奈之下只能答應給其兩萬元。被害人找朋友籌錢打到被告人銀行卡后,被告人允許其離開。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檢察院以被告人涉嫌搶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人以刀具和言語相威脅,但其程度并未達到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其只是將刀具拿在手中,并未揮舞或對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同時其對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也有所了解,知道其短期絕無可能籌措二十萬元,故上述威脅言論的目的僅是對其造成心理壓迫,而不能按照其字面含義理解。本案的罪名定為敲詐勒索罪較為合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意見,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
辯護律師可以從犯罪手段入手,通過將較為嚴重的罪名轉換為較輕罪名的方式,實現當事人量刑方面的減輕。犯罪的手段往往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的犯罪手段表現出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惡性、對被害人不同的侵害程度和對社會不同的危害結果。暴力型犯罪的法定刑較重,主要是其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嚴重破壞了社會安定的秩序;非暴力犯罪則往往法定刑較輕。非暴力犯罪中并非完全沒有暴力因素,但只要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尚未上升到暴力型犯罪所要求的最低限度,仍應非暴力犯罪對其定罪處罰,只是暴力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以下幾組罪名常存在暴力犯罪到非暴力犯罪的轉換:
1、搶劫、搶奪、盜竊、敲詐勒索。這些犯罪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但不同點在于搶劫罪必須具有以暴力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這一要素,暴力程度必須足以壓制被害人使其無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如果未達到這一程度,則只能構成搶奪,盜竊或者敲詐勒索。
2、敲詐勒索,詐騙。敲詐勒索雖然沒有達到搶劫罪那樣的暴力強制程度,但是以損害被害人的利益為要挾,產生一定程度的精神強制;而詐騙主要是通過虛構事實,讓被害人“自愿”交付財物,具有想當程度的技術含量,屬于高智商犯罪。
3、強制猥褻,侮辱罪。強制猥褻罪和侮辱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嚴,但是前者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強制性,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而達成強制猥褻的犯罪目的;后者是以各種不同的行為貶損、降低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其手段一般不具有暴力性和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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