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緩刑中“犯罪情節較輕”如何認定
發表時間:2017-10-30 15:03: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85次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人,可以適用緩刑,包括:(1)犯罪情節較輕;(2)沒有再犯罪的危險;(3)有悔罪表現;(4)如果對其宣告緩刑,對于社區不構成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必須完全符合才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緩刑是主要針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已經悔改的犯罪分子。刑事律師在辯護實務中,往往針對“犯罪情節較輕”展開辯護,因為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懺悔書等得以展現,是否具有在犯罪的危險和對于社區是否構成重大不良影響則實際取決于其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也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和被害人對其諒解的程度、其一貫表現等等。因此,犯罪情節較輕,不但是適用緩刑的一個必要條件,實際上也對其他必要條件能否滿足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辯護律師在緩刑之辯中一定要抓住這個“牛鼻子”,則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經驗,犯罪情節較輕之辯護是否成立,主要取決于以下方面:
首先,在犯罪的主體方面所體現出的犯罪情節是否較輕。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而言,老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案發時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等弱勢群體,在其罪行本身并不嚴重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但如果具有特殊主體資格或者身份的人實施了特定犯罪,導致其社會危害性較一般主體更為嚴重,或者引起的民憤更大的情況下,就不宜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比如研究生導師利用自己的職權猥褻、強奸女學生的,即使犯罪未遂,因其職位是受人尊敬的大學教師,具有一定的社會公信力,其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高等院校的聲譽,對其以情節較輕適用緩刑就不一定合適。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所體現出的犯罪情節是否較輕。在法理上,犯罪的主觀方面可以分為主觀罪過和犯罪動機。對于過失犯罪而言,其由于不是故意造成相關損害,其罪過相對于故意犯罪顯著輕微,可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而就犯罪動機而言,在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相當或者相似的前提下,出于義憤、撫養老人孩子或者正當防衛等而犯罪,可以認為屬于情有可原,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而對于一些并非迫于無奈、對方無過錯,也不是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而進行的犯罪,且社會危害較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
其三,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所體現出來的情節是否較輕,主要考慮犯罪行為的危害行為、犯罪對象以及危害的結果。如果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相對較小,或者已經通過悔罪和賠償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但如果給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或者對老弱婦孺等弱勢群體進行犯罪,或者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即使造成的后果并不嚴重,也不能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對于預備犯、中止犯等犯罪后果未發生,或者犯罪分子放棄犯罪并阻止大部分犯罪后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
其四,從犯罪客體方面而言看犯罪情節是否較輕,主要是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性質的法益。對于搶劫罪而言,它危害的是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復合法益,社會危害性大,它所侵害的法益在法律價值的位階中排在較前的位置,因此,如果搶劫罪具有入室搶劫、持槍搶劫等加重情節,即使在其他方面滿足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也要對其慎用緩刑。一般來講,所侵犯的法益越重要,對是否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就越是要慎重;所侵犯的法益相對重要性較低,認定犯罪情節較輕的標準可適度放寬。
總之,刑事律師要抓住適用緩刑時認定“犯罪情節較輕”的實際標準,積極為當事人謀求最佳的判決結果,維護其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