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正確把握庭前會議
發表時間:2017-10-01 09:21: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5次庭前會議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內容,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也可以讓被告人參加。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案件中存在管轄、回避、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據,申請鑒定人員或專家輔助人出庭、提起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公開審理等情形的,可以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一、庭前會議的召開條件
適用案件范圍:除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外的其他案件。
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3條第1款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案件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依法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二、庭前會議的具體程序庭前會議的具體程序如下:
(1)庭前會議的啟動。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召開;也可以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召開。
(2)庭前會議的召集。法院決定,并告知各方參與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庭前會議的召開。審判人員主持,參與人提出口頭或書面意見。控、辯、審三方就管轄、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調取證據、申請鑒定人員或專家輔助人出庭、提起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不公開審理等情形展開辯論。
(4)制作筆錄并簽名。
三、庭前會議的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4條第1款規定:“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三)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七)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八)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審判人員在庭前會議中可以就證據詢問控辯雙方,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特別需要注意,為了避免將庭前會議辦成庭審前的預演,應當明確庭前會議的權、責及應注意的事項:
第一,庭前會議是為了確保庭審程序的順利和高效而設置的協商程序,是審判的預備、準備程序,而非審判本身。
第二,庭前會議不需要查明案件事實,不能對被告人有罪與否、罪輕還是罪重予以評判。
第三,庭前會議只能了解情況和聽取意見,法院不能在庭前會議中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等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定、決定。
第四,庭前會議的證據開示過程,僅對證據有無異議發表意見,而不進行實質上的舉證、質證。
四、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庭前會議注意事項
結合庭前會議的程序和內容,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庭前會議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對管轄權有異議或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建議以書面的方式提出。書面申請或異議中,應當說明存在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回避的人員、需要回避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甚至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存在利害關系。
第二,申請證人、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員出庭的,應當提供出庭人員的詳細名單及聯系地址和方式。如有新的證據則需要提交。若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則需要提供必要的線索并論述證據對本案定罪量刑的意義,以證實申請的證據確實客觀存在。
第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應當遞交相關線索和材料。只有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合法性存在疑問時,才可能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因此,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相關線索和材料需要說明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與需要排除的證據及需要排除的理由。
第四,申請不公開開庭的,應當說明不公開的理由。是否存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滿18周歲等其他應當或可以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五,證據開示過程中,對證據有無異議發表意見時,要特別謹慎。特別是被告人未參加庭前會議的,需要與被告人進行充分溝通,以免被告人的合法質證權利被變相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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