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罪輕之辯之行為方式辯護法:占有型犯罪-使用型犯罪
發表時間:2017-10-10 19:40: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7次對于以財產為對象的犯罪而言,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占為已有的心態,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正如前文所說,在這類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構成要件內的要素,能夠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試圖變他人所有為自己所有,改變財產的權利屬性,沒有歸還的打算。在這種心態支配下,會任意處置他人財產,造成的后果也相對更為嚴重。以非法使用他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人并非要改變財產的權利屬性,而只是暫時地使用他人財產,具有用后返還的打算。在這種心態的支配下,行為人會妥善處置財產,多數系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返還。主觀目的不同,導致行為人主觀惡性存在較大差別,在立法上體現為法定刑的差別。對于以占有為目的的犯罪,法定刑相對較高,最高刑能達到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部分罪名還有死刑。以使用為目的的犯罪,法定刑相對較輕,最高刑只到10年有期徒刑,有的罪只有7年有期徒刑。
司法機關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會僅憑其供述,而是根據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這種分析判斷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實踐中會存在分歧。辯護刑事律師在此類案件中,應重點關注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對于本來只是使用型犯罪,而公訴機關指控了占有型罪名的,要全力爭取罪名的變更。主要的方法是分析論證的方法。因為認定為占有型犯罪,需要公訴機關證明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辯護人要在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基礎上分析出證據達不到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標準。如有可能,收集調取反向的證據。
根據刑法規定,具有這種“占有·使用”區分關系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貪污_挪用公款。貪污罪中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歸還打算。挪用公款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暫時使用公款,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辯護刑事律師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公訴機關指控挪用公款的犯罪,如果被告人否認挪用的事實,一旦法院認定挪用的事實成立,則會以貪污罪論處。因為被告人否認挪用的事實,顯然已不再具有歸還的打算,從而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針對挪用公款的指控,辯護人需要根據證據情況實事求是的辯護,不可盲目否認事實。對于貪污罪的指控,可以根據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選擇做挪用公款罪的辯護,主要從被告人得到公款的手段、獲取公款的目的、公款的去處等方面辯護。如果被告人只是取得公款,而沒有采取平賬、沖賬等方式掩蓋消除罪證的,一般不宜認定為貪污。
2.職務侵占一挪用資金。這種案件和貪污與挪用的區別一致,只是主體不同而已。,
3.集資詐騙_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罪都是采用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集資只是手段,沒有返還的打算。后者集資目的是為了使用,從而獲利,然后返還。這類案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從法院的角度認定集資詐騙也較為慎重。對于集資詐騙的指控,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經營行為,有一定的支出,就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哪怕這種支出和收到的集資款不成比例。
4.貸款詐騙斗騙取貸款。二罪都是采用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貸款,前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貸款的方式實施詐騙。后者具有貸款的目的,只是為了順利獲得貸款而采用了虛假的手段,最終有歸還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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