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罪輕之辯之主體身份辯護法:特殊主體_ -般主體
發表時間:2017-09-21 15:54: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7次
刑事律師辯護罪輕之辯之主體身份辯護法:特殊主體_ -般主體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特殊主體和一般主體。對于特殊主體的犯罪而言,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如果沒有該身份,則不構成該罪。對于客觀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不同的犯罪主體,刑法設置的法定刑不同,量刑結果不同。辯護刑事律師要緊緊圍繞被告人的主體身份,根據不同罪名的法定刑關系,確定辯護思路。需要說明的是,在不同的時期,罪刑關系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占有某單位財物10萬元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如果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且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構成貪污罪,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是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構成職務侵占罪,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沒有特殊身份,而是通過盜竊所得,則構成盜竊罪,應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釋關于這幾個罪定罪量刑標準有所變化,則辯護人需要考察孰輕孰重,避免烏龍辯護。
主體身份辯護法,主要適用對象包括:
1.貪污斗職務侵占一盜竊、詐騙等
這些罪名有時在客觀方面相同,區別僅在于主體不同。從理論上說,對于同樣的犯罪金額,盜竊、詐騙等犯罪量刑應該最重,貪污罪次之,職務侵占罪最輕。因為盜竊、詐騙等犯罪屬于天然犯罪,影響社會治安,也影響群眾的安全感,犯罪機會大,成本低,法定刑配置應相對較重。貪污罪只有特殊人員才能實施,與群眾安全感的關系較小,但同時侵犯了廉政制度,法定刑中等。職務侵占罪一方面只是特定的人員才能實施,犯罪對象也特定,不影響社會治安:另一方面犯罪客體也只是公司企業的財產權利,社會危害性有限,所以法定刑配置應相對較輕。對于這幾個罪的辯護,刑事律師應當關注當時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區分出量刑的輕重,決定如何辯護。與之相對應的,還有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之間的罪刑關系。
2.受賄_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兩罪的客觀方面一致,區分的標準主要在主體,同時兼顧從事公務的情況。同一主體,在不同的場合,從事不同的行為,存在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種可能。辯護刑事律師需要領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
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屬于特殊主體犯罪,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于其他公司企業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雖然能夠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但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定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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