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強制醫療的審限及不服強制醫療的復議權
發表時間:2024-12-18 17:51: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7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強制醫療的審限】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不服強制醫療的復議權】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對繼續強制醫療決定申請復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強制醫療案件中,當事人只可以就人民法院首次對被強制醫療的人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繼續強制醫療決定,沒有申請復議的權利。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以內,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
第六百四十二條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第二日起五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
第六百四十三條 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一)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二)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
(三)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六百四十四條 對本解釋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判決、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同時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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