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導案例主從犯認定規則(7個)
發表時間:2024-09-19 09:36: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8次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中共同犯罪主犯認定的七條規則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辦:《刑事審判參考》2006年第2集(總第49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5頁。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能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但不可能都是從犯。
2.(主從犯)區別的根據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這應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參與程度、犯罪情節以及對造成危害結果產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來確定。
3.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擔當導演角色,糾集、邀約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時積極參加,擔當主角,往往還指揮、協調他人的行動,所犯罪行較重,或者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有的事后還有策劃掩蓋罪行、毀滅罪證、逃避處罰的行為。
4.從犯在客觀上擔當配角,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幫助準備實施犯罪,為共同犯罪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或者雖然直接參與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罪行較輕,沒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并不嚴重。在主觀上犯罪時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聽從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揮,主觀惡性較小。
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辦:《刑事審判參考》2010年第4集(總第75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0頁。
5.如果各被告人均為主犯,且罪責相當,應從多種角度進一步區分主犯之間的罪責大小,進而準確適用刑罰。
6.首先,可以從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行為來分析其地位作用。
(1)在犯罪預備階段,通常包括提起犯意、選擇犯罪對象、準備犯罪工具等環節,區分各被告人在這一階段的具體作用,原則上以提起犯意者為主。
(2)在實行階段,關鍵看誰的行為對造結果所起作用相對較大。大體上,實施行為越主動的罪責越大,而有所節制的罪責相對較小。
(3)在犯罪后續階段,通常有毀滅、罪證、分贓等環節。分析各被告人在這一階段的具體行為,對于區分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補充作用。特別是在無法準確區分各被告人的前兩個階段的作用時,區分各被告人在此階段的作用大小,有利于準確適用刑罰。
其次,區分各被告人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的差異,是確定各被告人罪責的重要依據。如果通過比較犯罪的具體作用,無法準確區分被告人罪責大小的,還應當考察各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前后表現等因素來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
三、《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124匯總集成),《刑事審判參考》第1224號,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6-137頁。
7.如何認定罪責最為嚴重的共同致死被告人:
(1)從犯罪動機的角度、一般來說,動機單劣的被告人主觀惡性深。
(2)從犯意產生的角度,一般來說,提起犯意的被告人罪責相對較大。通常提起犯意的被告人往往會積極實施犯罪,且對共同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控制力,故作用相對突出,罪責相對較大。
(3)從參與犯罪積極程度的角度,一般來說,主動參加、糾集他人參與犯罪、全程參與、積極實施、直接行兇的被告人罪責相對較大。
(4)從犯罪準備的角度,一般來說,提出并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物色作案對象、策劃犯罪路線、實施踩點等行為的被告人罪責相對較大。
(5)從實施致死行為的角度,實施最核心和最重要致死行為的被告人罪責相對較大。
(6)從案后拋尸、毀滅罪證等的角度,一般來說,作案后提議破壞案發現場、毀滅尸體及作案工具等罪證,并積極實施的,其罪責相對較大。
(7)從贓款贓物處理的角度,一般來說,對贓款贓物的分配具有決定權或者分得較多贓款贓物的被告人罪責相對較大。
(8)從案外因素的角度,如被告人的性別、年齡及成長經歷,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更熟悉作案地點及周邊情況,被告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等,這些因素可以從側面說明哪個被告人的犯意更堅決,犯罪經驗更豐富,犯罪過程中的主導性更強,也可用于區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罪責輕重。
(9)從犯罪后的表現來看,作案后有自首、立功、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主動施救、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被告人,罪責要比沒有這些情節的被告人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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