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濟案件如何辦理經濟案件?
發表時間:2024-05-05 09:18: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57次經濟案件是對經濟犯罪案件和職務犯罪案件的共同簡稱。原來有公訴二的時候,一般這個部門就主要辦理此類案件。我之前就一直辦理此類案件。
經濟案件其實是一種不太規范的稱謂,主要突出此類案件與經濟有一定聯系,需要一些經濟學的思維,都與錢有關系吧。在行業內約定俗稱,在學術界并不這么叫,現在年輕人一般也不這么叫了,但是如果你提這個概念,有閱歷的檢察官都會心領神會,這表明你們曾經使用過共同的概念體系。雖然現在這個概念體系已經不用,甚至過失了。
從一開始叫這個概念的時候,我也有點別扭,這么簡稱那不是與民事案件沒有什么區分了么,但后來一項,這是在公訴的語境中討論,所以加不加犯罪其實已經沒有意義了。這是一種超級簡化。而且這里邊還有一個典故。
那就是在八九十年代的時候,檢察機關曾經有經濟檢察的職能。也就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的檢察。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經濟檢察機構直接受理、自行偵查,并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物的案件;(2)違反國家稅收法規,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案件;(3)違反國家商標法規,假冒注冊商標的案件;(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或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案件。
這里邊既有職務犯罪案件,也有經濟犯罪案件,但是在當時都統稱為經濟案件,這個職能就是經濟檢察職能,事實上包括了偵、捕、訴的全面職能。
雖然現在偵這個職能不再檢察機關了,但是捕和訴的時候還是習慣于沿用舊時的說法,因此經濟案件這四個字還包含了歷史記憶,并不是一時興起瞎叫的,否則也不可能成為普遍接受的概念。
但是后來的檢察人員就缺少了這塊歷史記憶,從網上都查不到這個概念,所以也漸漸的不這么叫了。
但是不管稱謂如何,但其實這些案件確實有一些相通之處。比如嫌疑人辯解多,很多人根本不認罪,口供筆錄往往翻來覆去,一個人口供四五十堂都是常事;犯罪手段隱蔽,弄清其中的過程頗為費腦;賬目、票據這種書證多,得會看賬,否則很難弄清楚,不從書證捋清楚清楚,事實很難完全搞清楚;犯罪手段隱蔽,過程極為復雜,往往是高智商、高情商犯罪,反偵查意識很強,也都知道自己在干壞事,又有巨大的利益,所以當事人一般都不愿吐露實情,證言不實的情況也很多;與民事糾紛、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分界有時候只是一念之間的事,民刑交織的情況多,很容易搞成無罪了,因此風險比較大;辯護人請的都比較好,經濟案件嘛,都有一定經濟實力,因此法庭的對抗會比較激烈,正因此不確定性上也會比較高,庭審實質化的傾向比較突出,法院在這類案件發揮以審判為中心的作用也比較突出。
這些案件往往就決定了這類案件是一種高難度、高風險、高投入的案件,對公訴人的挑戰是比較大。因此將這些案件統稱為經濟案件的意思,也隱含了這些案件的難度系數比較高的意思。
這并不是說多發性侵財犯罪,暴力犯罪就好定,有些誰打誰也不好區分。但是與經濟案件相比故事情節往往并沒有那么復雜,而且損害后果都比較明顯和直接,都具有自然犯的反倫理性的特點,公眾對其的譴責和否定都是比較一致的。
經濟犯罪往往是法定犯,它社會危害性有時也說不太清楚,而且故事往往離奇曲折,有時還帶有時代的烙印,比如企業改制、股權糾紛、行業管理不規范、經濟管理有漏洞、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分不清、有些還體現了一些社會潛規則等因素,往往不是非黑即白的事情。
如果你硬說是不是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總會違反了一些,有些時候是違反的人很多,為什么要選擇性執法的問題,有些時候是這些規則本身也存在需要檢討的地方,嫌疑人的辯解并非完全沒有道理的。有些時候不完全就是一個人的錯誤,有些時候也有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
以往的執法理念是只要咬住違法的地方硬說也可以定罪,但是隨著司法理念的轉變,并不會講社會的問題都讓個人承擔責任,在灰色地帶的違法行為有些也不再按照犯罪處理了,甚至直接翻案啦,新的案件也就不容易這么硬定了。這其實是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體現。這也直接影響了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思路,抓住一點不及其余不行啦,你想保守,未必會有人給你背書啦。
也就是以往能判的,今天不一定能判,經濟案件尤其如此,經濟案件是最能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作用的。因為經濟案件的社會危害性本來就有一定爭議,它不具有天然的可譴責性,尤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容錯能力越來越強。在規則不健全的情況,要求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完全不犯規幾乎是一種苛責?,F在為了保持經濟的活力,也越來越對經濟犯罪案件另眼相看,不能動輒定罪。
因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對經濟案件應該多一份了解之同情,要體會背后的真實動因,要感受一下嫌疑人辯解的理由有多少合理性,要設身處地考慮一下如果是自己又能怎么辦的問題。經濟案件是最需要避免機械執法的地方。因為經濟領域的復雜性也決定了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來進行簡單化的治理。
對經濟案件的理解也并不是讓我們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就是盡量的不起訴,盡量的不定罪,只要有一點辯解,我們就搞存疑不起訴。
那樣話,真正的經濟犯罪人就會得逞,因為沒有幾個經濟案件沒有辯解的,完全沒有理由可說的。都可以說一些理由,甚至是自以為是的理由,說一半留一半,真真假假,用一點小的瑕疵行為掩蓋了真正的犯罪行為。這實際上是在收司法官的智商稅。
也就是嫌疑人通過智力的優越性,通過反偵查能力和復雜的案情依托將案件攪渾,讓司法官看不清楚,從而容易得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
所以這就需要考驗檢察官的能力,甚至智商,需要與嫌疑人斗智斗勇,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完全相信,需要帶著懷疑的眼光審視整個案件的證據。
一方面要讓書證說話,因為書證往往是騙不了人,尤其是大量的書證之中,嫌疑人不可能都完全將他們偽造,在這些真實的流轉記錄中,很大程度上可以串聯出蛛絲馬跡。比如我之前提到的,用一個寫有密碼一樣數字和文字縮寫的筆記本,如何將一個經濟案件將未遂定為既遂的故事。如果書證能夠串聯起來很強的定罪邏輯,嫌疑人的狡辯也就不攻自破了。
另一方面是要用細節說話。嫌疑人的辯解往往是有真有假,有時候不好分辨,這個時候就要看細節,讓嫌疑人盡量說細一點,細節是最好的測謊器。因為真相和謊言的最大區別就是真相具有無限的細節,你如何窮盡它都能說出來,并都能得到驗證。但是謊言是不敢說得太細的,因為很容易漏馬腳,很容易在細節的推敲過程中發現邏輯漏洞,通過這些漏洞就比較容易發現口供的真偽。
而且對于這些高智商的嫌疑人,我們還要鼓起勇氣,不能在巧妙的辯解和復雜的邏輯迷宮面前退縮,覺得太復雜了,就算了。應該敢于迎難而上,用更加扎實的證據和縝密的邏輯論證擊潰虛假的虛假辯解,用細節和邏輯的力量拆穿謊言,這才能讓正義得到伸張。在這種艱難的指控中我們也會收獲更多的成長。原創 劉哲 來源劉哲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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