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伙毆打必須共同實施毆打和共同違法故意
發表時間:2023-01-17 08:56: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80次結伙毆打他人之所以區別于單獨毆打他人,作為情節較重的情節加重處罰,是因為人與人之間一旦形成合謀,有分工有組織,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嚴重。因此,我國國家法律法規對結伙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明顯增強,法律責任也明顯增大。
從結伙的文字解釋看,結伙有“結合成一伙”、“集結成一伙”等意,“伙”本身就隱含著意思聯絡和溝通的成分,也表示著意思聯絡形成的結果和狀態,如“伙同”、“團伙”、“伙伴”等等。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結伙”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
但是,該條規定是否就意味著兩人(含兩人)以上就一定構成結伙?答案顯然不是。
構成結伙毆打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主觀故意,即有共同違法犯罪的故意,有明示、暗示或者默許的主觀意思聯絡,一般表現為事先合謀和臨時合謀;二是客觀行為,即違法行為人有共同的毆打對象并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兩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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