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回避依據(審判委員會回避制度)
發表時間:2022-12-30 15:36: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05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的六項措施
二、推進司法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中級以上法院要建立新聞發布例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重要司法信息。對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及時依法公布相關情況,切實回應群眾關切。進一步完善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網絡直播制度,建立健全法院開放日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司法公開示范法院標準》第7條
7、依法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宣布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并詢問當事人是否對審判委員會委員申請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法發〔2019〕20號)》
14. 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委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并報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回避情形,適用有關法律關于審判人員回避情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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