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提醒來自控方的文字陷阱
發表時間:2022-04-08 11:05: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14次辯護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貫穿于訴訟程序的各個階段之中。一些常用的詞匯有褒貶之分,一些常見的細節有利弊之別,如疏忽,或影響辯護效果。
“請檢察官注意用詞!”
在某故意殺人案二審中,來自省檢察院的檢察員多次稱被告人當庭的發言為“被告人供述”,我于是向法庭提出反對意見:請檢察員注意用詞,剛才被告人陳述的內容,分明是在否定被指控的有罪事實,并且他一直在為自己作無罪辯護。檢察員將其“無罪的辯解”曲解為“有罪的供述”,這既不客觀,也可能誤導法庭。
法庭當即支持了我的反對意見,提醒那位檢察員注意用詞。
還是在那個法庭上,我還曾要求法庭提醒那位檢察官,在向偵查人員發問時,不要頻繁的使用“咱們”這個代詞,這會給人一種你這位檢察官和那個警察很親近的感覺。法庭當時也支持了我的意見。
沒有哪一個律師會故意打斷法庭正常的審理節奏,反對也好,提醒也罷,都是為了實現辯護的效果,完成自己的使命。
建議Z律師改變用詞
某詐騙案二審中,辯護律師們在自建的微信群中在分享各自的辯護觀點,相互交流、學習的氣氛不錯。一天,Z律師發出了他精心制作的辯護詞,PPT版本,可謂獨具匠心。這種包含圖片和文字、兼顧視覺和聽覺的表達方式,值得點贊。
我在觀摩學習該辯護詞的過程中,發現他引述被告人的庭前訊問筆錄時,使用了“被告人供述”這樣的詞匯。我的第一感覺是有些別扭,細思之后更覺得不妥。
此案被告人數眾多,在法庭上陳述了大量被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情形,包括威脅、恐嚇、毆打、逼迫、欺騙等等,幾乎所有的辯護律師都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檢方指控的事實也存在巨大爭議,所有的辯護律師都在作無罪辯護。
二審之前,Z律師的當事人已經被一審法院認定無罪,Z律師也一直為他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大庭廣眾之下,非常嚴肅的場合,如果辯護律師一邊稱自己的當事人“供述了”,一邊說自己的當事人無罪,這就矛盾了。于是我給他發了私信。他非常大度,立即意識到問題之所在。
我說:被告人不認罪的陳述內容,不能稱其為“供述”。用“供述”證明無罪,也是矛盾。使用“辯解”或“筆錄”是否更好?刑訴法將“供述與辯解”放在一起,實踐中沒必要硬捏在一起或者不作區分,否則可能會影響無罪意見的表達。
Z律師回復:我之前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謝謝你提出來,虛心接受,非常感謝。我的標題中都用的是“供述”,如果換成是“辯解”,會更準確,效果也會更好。
實際上,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已經使用了被告人陳述這一詞匯,詳見其第四百零三條,“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供述一致……”既然最高法院都意識到這個細節了,作為辯方也應該注意到。
探究類似細節的價值
并非是在鼓勵吹毛求疵,也不是投機取巧,“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我國法律中正式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制度,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那么,在其被依法判決之前,當事人法定的訴訟權利就應當獲得保障。
作為控方,沒必要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或者職業優勢,在一些詞匯或者細節上故意地或者無意中給被告人設置一些陷阱。作為辯方,也要注意一些類似的細節,時刻繃緊“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平衡”這根弦。(作者馮延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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