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死刑的毒品案件律師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22-01-03 16:20: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9次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辯護,就是由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依法接受委托,依據事實和法律,為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為其提出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和依據,但不排除無罪辯護,從而達到維護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準確適用法律的目的。因毒品犯罪量刑較重,所以相當大一部分毒品案件刑事辯護同時又屬于死刑案件刑事辯護,毒品類案件死刑辯護的技巧與其他死刑案件辯護技巧具有共性也存在特性。毒品案件辯護要點有以下六個方面:
1、刑辯律師要充分利用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一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程序性辯護。在該《規定》施行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公安機關辦理毒品案件的規范性還不可能達到《規定》的要求,這為刑辯律師提供了很大的辯護空間。
2、依據事實和法律將量刑較重的罪名辯護為量刑較輕的罪名。
不同的法條所規定的不同罪名之間量刑差異較大,另外若干毒品犯罪法條所規定的罪名是選擇性罪名,而同一法條所規定的不同的罪名之間的實際量刑幅度也有很大差別,因此最常見的辯護方法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將量刑較重的罪名辯護為量刑較輕的罪名。例如,該行為是販賣毒品罪還是運輸毒品罪,一般來說運輸毒品罪的量刑要輕于販賣毒品罪;該人是實施運輸毒品行為的行為人還是實施販賣毒品行為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販賣毒品罪的從犯的量刑可能會輕于運輸毒品罪的行為人,甚至可能會存在死緩與死刑這樣的能否保全性命的差異;該行為是運輸毒品罪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要輕于運輸毒品罪;該人是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還是包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的行為人,包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的量刑要輕于販賣毒品罪。
以上這幾類罪名的定性正是目前司法機關辦案中比較容易混淆的罪名,如果本應以較輕罪名定性,而在公、檢、法辦案的某一環節中以較重罪名定性了,就應當由刑辯律師及時了解案件情況,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以保證依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3、依據事實和法律排除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對于大案特案毒品犯罪的辯護,首要的目的是怎樣排除死刑的適用,爭取適用死緩或者無期徒刑。而要排除死刑適用,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細致的發現免予死刑適用的證據和情節。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因此,辯護律師在接受毒品數量已經達到死刑標準的案件時,不要氣餒,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留意、發現案件中是否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毒品數量已經達到了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也沒有自首、立功法定從輕情節,但可以從以下方面爭取排除死刑并適用死緩:
我國目前死刑適用的刑事政策是,少殺、慎殺,嚴格控制死刑適用,將以上死刑適用政策作為毒品死刑案件辯護的總前提;對同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一般只判處一個死刑;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雖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但毒品、毒資等重要物證已不存在的;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但各被告人作用相當,責任分散,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大部分被查獲而沒有流入社會的;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的;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量刑標準的;對因“犯意引誘”、“數量引誘”而達到死刑量刑標準的;查獲毒品數量較大,但屬于尚無量刑數量標準或毒效難以確定的新型毒品案件的。有以上情形可以爭取排除死刑適用。
4、對運輸毒品罪的辯護。
運輸毒品與販賣毒品規定于同一法律條文,其法定量刑幅度相同,但二者之間的性質和具體量刑是有差別的,運輸毒品罪要輕于販賣毒品罪。即使同樣是運輸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運輸毒品的量刑也會有很大的差別。
對于運輸毒品犯罪,《刑法》所重點打擊的是指使、組織、雇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等嚴重情節的,或者是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于某些受指使、雇傭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其行為具有從屬性和輔助性特點,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不應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多少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涉嫌為了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由于認定販賣毒品罪的證據不足,因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不同于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行為,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而較輕。
另外,因運輸毒品罪與販賣毒品罪法定量刑幅度相同,運輸毒品罪的量刑并不一定比販賣毒品罪為輕,所以在特定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認可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但屬于販賣毒品罪的“從犯”,從而達到排除死刑適用的目的。
5、對制造毒品罪的辯護。
對制造毒品罪的辯護,要特別留意制造毒品的未遂情節。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屬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6、涉及“軟性毒品”的毒品案件辯護。
根據毒品對人體的危害程度,可分為硬性毒品和軟性毒品。軟性毒品是指毒性相對較小、相對不容易成癮,但同樣可能起到毒品的致幻效果,如大麻、鴉片、搖頭丸類。其他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則屬硬性毒品。兩者對人體危害的區別無非是,硬性毒品一開始就像清水,已經看到敗家的結局;軟性毒品,則像是大霧,時間久了,結局也就清晰可見。
在案件辯護中,首先兩者適用刑罰的毒品數量標準是不同的,其次無論是硬性毒品還是軟性毒品,先要清楚毒品成分,再確定含量,對于很明顯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請成分或含量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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