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無罪辯護七大要點(毒品案件犯罪不起訴案例分析)
發(fā)表時間:2022-01-03 16:09: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2次涉毒案件屬于刑罰嚴厲打擊的傳統(tǒng)犯罪,不僅證據標準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罰也很重。一旦涉毒,不管是對行為人,還是對行為人家屬都將是災難性的。因此,為涉毒品案提供高質量的辯護就顯得十分必要。
無罪辯護難,毒品犯罪無罪辯護難上加難。但只要足夠專業(yè)專心,輔之以熟練的辯護技巧,還是能夠從控方的證據與邏輯當中尋找到出罪的蛛絲馬跡。知己知彼方能百戰(zhàn)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維邏輯與審查思路,對于律師進行精準有效辯護助益甚大。因此,從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尋找案件背后的辯點與規(guī)律便成為刑事辯護律師一項必備的技能。
以下,是辯護律師50篇無罪不訴的販毒案例當中總結出的7無罪辯點,以期對刑事辯護律師同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些許參考。
無罪辯點1:無販毒的主觀故意
參考案例:道檢公訴刑不訴〔2018〕74號;
被不起訴人涂某某雖然為唐某某送毒品,但其不知道該“毒品”是唐某某販賣給陳某某的,因此,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主觀上沒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無罪辯點2:不排除行為人系代購毒品的可能
參考案例:三城檢公訴刑不訴〔2018〕114號;臨高新檢公訴刑不訴〔2017〕5號;
現有證據僅能證實吳某某與諶某某有錢款及毒品的交遞行為,但是不能排除吳某某存在幫助諶某某代購毒品的可能,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3:毒資在何人處查獲存疑,是否存在販毒行為存疑
參考案例:武東湖檢公訴刑不訴〔2018〕31號;
無法補充證實毒資人民幣200元系從被不起訴人周某某處查獲的證據,本院認為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4:行為人否認販毒,又無其他證據
參考案例:肅檢公訴刑不訴〔2018〕24號;
劉某某未供述其涉嫌販毒的事實,且無購買毒品的證人,因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二次,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5:行為人具有販毒主觀故意存疑
參考案例:渝巴檢刑不訴〔2018〕76號 ;
在案證據證實,卓某某向李某某提供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了200元現金,但認定卓某某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6:購毒者未查實,行為人是否明知涉案紅包屬于毒資存疑,行為人與他人共謀販毒存疑
參考案例:雙檢公訴刑不訴〔2018〕63號;
王某甲收取的發(fā)微信紅包的買毒人員未能查實,且王某甲在收取微信紅包前是否明知該款項是毒資現有證據存在矛盾,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王某甲與朱某甲共同販賣毒品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7:代購還是販賣存疑
參考案例:武東湖檢公訴刑不訴〔2018〕16號;
目前無充分證據證明被不起訴李某某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4顆給向某某的事實;雖然有證據證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接受向某某轉賬人民幣1000元,但其接受該款項是基于代購毒品還是販賣販賣的目的,代購毒品是否獲利均不清楚,因此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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