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_挪用公款罪怎么判
發表時間:2021-12-19 16:36: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1次挪用公款罪就是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自己的職位為自己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挪用了不屬于自己的而屬于國家的資金。我國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相信大家都想知道我國對于挪用公款罪是如何規定的呢?挪用公款罪連標準和量刑標準又有哪些內容?請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 挪用公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二、挪用公款罪處罰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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