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的區別,自首立功是如何量刑的
發表時間:2021-12-03 18:35:3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3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自首和立功的區別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節。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與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經查證屬實,或者共犯人協助抓獲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對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對人,采取相對從寬處罰原則:
(1)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2、立功對人(即犯罪人)不對事:
(1)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限于自首之本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8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修正案(八)刪除關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
二、自首立功是如何量刑的
根據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國的自首在量刑中體現為幾種不同的處罰幅度。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現行刑法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質、自首人的主觀惡性、自首的早晚等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行刑法把立功與自首聯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圍內唯一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無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嚴重,都必須考慮予以減輕免除處罰,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的,也要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對于不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應考慮免除處罰。“要判斷是否屬于重大立功,應當將其本人所犯的罪進行比較”,也就是說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過的情況下才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只認定為一般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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