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如何避免執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發表時間:2018-02-06 19:04: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46次南京刑事律師作為一位刑事辯護領域的資深律師,多年來處理了大量刑事辯護的相關案件,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更多的是感受到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相應的法律風險。很多新晉律師感到困惑的,也是刑事辯護律師執業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哪些職業風險?作為一位比較資深的律師,南京刑事律師也不遺余力地回答他們的問題,希望他們在自己執業的道路上盡可能的少走彎路。
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了解和認識,刑事律師的執業風險主要來自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是來自當事人的風險。當事人花錢找刑事律師打官司,當然希望盡可能勝訴,尤其是在刑事辯護中,更希望盡可能的減少自己的懲罰,或者得到緩刑,甚至無罪的結果,但是能夠得到什么樣的結果是受多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的,尤其是行為人的行為的事實、性質,法律的具體規定,實踐中的通行做法,采用的辯護技巧,公訴機關的指控,甚至是法官和律師不同的法律觀點等等。而這些絕對不是律師單方面所能夠控制的。有些當時有些當事人希望律師能夠不擇手段為自己辯護,脫罪,如果律師答應了,就可能觸犯刑律,讓自己的人身自由處于危險之中;律師如果不答應,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親屬會通過各種手段報復律師,有向律協投訴或者對律師進行威脅。遇到這種情況,律師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甚至違反刑法規定的要求,一定不能承諾;如果當事人或者親屬,對于律師堅持原則、堅持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當事人或者其家屬,面對律師不肯滿足他們的要求,就向有關部門舉報律師唆使他們作偽證或者存在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律師應當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做好會見筆錄,在接待當事人家屬的時候,做好接待筆錄,有必要的話進行錄音,以在接受有關調查的時候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
其次,律師和司法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工作,具有先天的對抗性,律師恰恰就是要站在相關的司法機關的對面,維護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權,保證其不被錯判,提出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理由,使其得到最為寬大的處理。如果由于律師的努力,導致司法機關所指控犯罪事實沒有得到認定,則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可能受到錯案追究,其前途受到影響,這這種情況下不能排除個別司法機構人員因為“惱羞成怒”而對刑事律師展開報復,而刑事律師在辦案中的一些不規范行為也有可能會為尋求報復的司法人員留下借口。我們當然希望所有的司法機構工作人員都能秉公辦案,保障律師的合法辯護權,但是在實踐中卻不能不正視少數法律素質較低,公私不分的司法人員對于律師人身自由存在的威脅。
因此,南京刑事律師建議,廣大的刑事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做到與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充分溝通,對于特別敏感的取證事項,一定要得到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準許,特別是對于公訴機關所提出的證人,如果刑事律師要對其進行詢問,要得是先得到公訴機關的正式同意,如果是口頭同意,最好進行錄音。另外不建議刑事律師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提出搜集新的證據或者提供新的證人,即使家屬或者當事人本人主動提出新的證據或者證人,辯護律師需要斟酌是否能夠百分之百確定其真實性,如果對其真實性不能肯定的就不要提交,應充分的運用辯護人的獨立辯護權來保障自己人身安全,避免因為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受到刑事追訴。
最后一個問題是律師隊伍自身的素質問題,作為一個刑事辯護律師,應該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要遵照律師執業規范中的要求和律師法的規定,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執業水平和法律素質。雖然刑事辯護,作為一種實務領域,已經和象牙塔中的理論研究有實質上的不同,但是律師在靈活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同時,一定要守住法律和規范的底線,絕對不能和公安人員、公訴人或者法官保持不正當的關系,甚至進行權錢交易,否則最終必將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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