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律師辯護技巧
發表時間:2018-01-24 00:47: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1次合同詐騙罪作為從詐騙罪衍生出來的一個獨立的罪名,和詐騙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南京刑事律師曾多次參加南京和江蘇省關于刑事犯罪辯護的律師論壇活動,接受年輕律師的請教,就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技巧問題貢獻了自己的真知灼見。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合同詐騙罪的辯護一定要牢牢把握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在實務中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從各個環節力爭動搖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效力、事實基礎和法理依據,為被告人爭取無罪或者輕判的最佳后果。
首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可以分解為以下要素,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騙受害人的行為,受害人因為欺騙對事實發生認識錯誤,從而主動交付財物,受害人受到財產損失,而被告人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見,被告人如果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主觀動機必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實踐中,很多經濟糾紛和非法占有的合同詐騙常常產生混淆,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會將經濟糾紛認定為合同詐騙予以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經營過程中的創新行為,如果沒有違法違規,不得以犯罪論處;即使確實存在違規性,但是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也不能以犯罪論處。特別是對于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如果不能確實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其次,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素包括被告人實施了欺詐行為,導致受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如果被告人并沒有對受害人實施任何欺詐行為,而是對相關事實據實以告,受害人仍然自愿交付財物的,則被告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另外,還需要區別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和合同詐騙行為。如果被告人就合同標的的存在與否對被害人進行了欺騙,比如明明不存在合同標的,但卻虛構了標的并讓被害人信以為真,交付了財物,顯然就構成刑事上的欺詐;但如果標的確實存在,但其質量、規格、標準并不符合被告人的陳述,則就其欺詐的程度不同,可構成民事欺詐或者刑事詐騙,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被告人僅僅對其標的的數量、質量或者履約能力進行了一定的夸大,但是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被害人所得到的標的價值和其向被告人提供的財務在對價關系上尚未嚴重失衡,則不應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被告人對于標的存在與否以及標的的數量、質量和自身履約能力夸大不實的陳述從根本上決定了合同是否簽訂和履行,并且被告人所得到的財物和其向被害人提供的標的價值在對價上嚴重失衡,則可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三,可以從被告人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入手進行辯護。被告人如果在事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在他人交付財物后肯定不會依照約定進行履行,但這絕不意味著如果被告人未能履行合同,就一定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辯護律師應該從合同履行的主客觀條件入手,分析被告人為何未能及時、如約履行合同。如果是因為客觀環境或者非本人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其不能如約履行的,則可能構成違約,但不能構成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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