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律師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17-12-14 10:01:3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25次大家都知道,在這個時代的電子計算機越來越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生活和工作伴侶,極大改變著我們社會形態和生產生活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破壞計算機系統、惡意傳播電腦病毒、非法竊取他人隱私的惡性的犯罪活動,極大危害著網絡安全,因此我國的法律對于相關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規定涉及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的,最高可處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南京刑事律師,作為在一家省級律師事務所執業多年的、以刑事辯護為自己的主要特色的律師,通過自己的實際辦案經驗,也越來越感覺到最近破壞計算機信息網絡罪的發案數量呈一種直線上升的一種趨勢。作為刑事律師,追求公平正義的方式,就是維護或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其做無罪或罪輕辯護。那么,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的時候,我們可以找到哪些切入點或者有利的辯點呢?
首先,刑事辯護律師對本罪的一個辯點就是犯罪對象之辯。我們知道,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其功能,或者其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計算機信息系統被擴張解釋,從而包括了移動終端(手機)、平板電腦(ipad)等具備數字化處理功能的操作系統的相應設備,但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仍然是有所區分的。比如,詐騙、信用卡詐騙、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都可以使用計算機系統進行實施,但其本身不屬于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辯護律師可以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之分為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構成其他犯罪時,辯護人只應強調當事人行為不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而不宜提示公訴機關或者法院當事人構成其他何種犯罪,因為辯護人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最大權益,而不是協助公訴機關辦案。
其次,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必須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并沒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則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罪條文所指的違反國家規定,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規定,而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以及國務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和國務院這兩個主體所發布的相關法規,才會構成本罪,違反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并不會構成本罪,而只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刑事辯護律師一定要抓住這樣的辯點錯,要從所違反的法規文件是屬于哪個層次入手,為被告人做無罪之辯,或者在公訴審查起訴階段的申請檢察院不起訴。
第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必須造成的后果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辯護律師可以抓住這點辯護。后果嚴重一般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計算機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被刪除修改或增加操作,造成的后果嚴重。辯護律師可以從客觀行為和危害后果尋找有效的辯護點。根據南京刑事律師對此進行辯護的相關經驗,由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屬于高科技產品,而計算機接入網絡空間后更是無遠弗屆,每時每刻都在發生大量的人機互動,如何認定后果嚴重,在舉證上存在困難。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造成為一萬名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可以認定為后果嚴重,但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是否有足夠的技術手段對此進行取證和證明,是存有疑問的。如果辯護律師發現公訴機關后果嚴重這一具體問題上的舉證存在困難,則可以作為突破口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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