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應當圍繞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
發表時間:2017-10-01 12:00: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98次質證是指在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進行說明和質疑,從而確定證據能力的有無、證明力的大小或強弱,最終使法官形成確信而決定采信與否的訴訟活動。刑事刑事辯護律師作為一方質證主體,如何才能通過有效的質證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準確認定對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實?刑事辯護律師結合多年刑事辯護經驗總結質證技巧如下:
一、質證意見要重點突出傳統質證理論主要看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具有這三性的證據才具有證據力,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質證一般要緊密圍繞證據這三個特性進行。刑事刑事辯護律師要么證明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不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中的某一個或幾個特性,要么證明證據是否具備這三個特性出現了疑問,從而使法官對于該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產生懷疑而不采信公訴人出示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證據必須同時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特征。再客觀、真實的證據,如果沒有關聯性,和案件事實沒有關系,對于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沒有影響,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證據的目的就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對客觀性、合法性沒有疑問的證據,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就要從關聯性上進行分析,分析證據是否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一定的關聯、是否能支持控方的指控。在刑事案件的庭審中,尤其是在證據材料比較繁多的案件中,不時會出現真實性沒有問題但卻和指控沒有任何關聯的證據。對于這樣的證據,刑事刑事辯護律師要從關聯性上及時提出質證意見,避免和案件無關的證據被作為證據使用,避免法官誤認為有罪證據已經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的證據,有些案件中會有多份證人證言,有些證人證言證明的事實從真實性上刑事刑事辯護律師挑不出任何毛病,但仔細分析,卻和指控根本沒有關系。如果刑事刑事辯護律師沒有注意到證據的關聯性,那么數量豐富的多份證據就很容易使法官產生證據已經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錯誤判斷。
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一個價值判斷過程。特別是對于言詞證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明確了要將非法獲取的言詞證據予以排除。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在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時,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審查有無影響證據合法性的因素存在。比如,通過審查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是否已經詢問了被害人、證人,是否已經獲得了相關事實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和這些證據高度一致,來判斷是否可能存在“誘供”;通過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有被傷害的痕跡,來判斷是否可能存在刑訊逼供。在司法實務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是很困難的,但通過刑事刑事辯護律師的有效質證,可以降低法官對被告人供述的依賴,增加公訴人舉證和證明的難度。
客觀性是所有證據最基本的特征,自身都不真實的材料,肯定無法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在大多情況下,刑事刑事辯護律師的質證也是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進行的。在很大程度上,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就是證據客觀性的判斷、取舍過程。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保障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29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從證明目的、證明效果、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方面,進行法庭質證和相關辯論。”這為辯護刑事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質證提供了新的切人點。在三性的基礎上,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從證據的證明目的、證明效果、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方面進行質證,擴大了質證過程中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發揮的空間。
對證據的質證無論采取什么樣的具體方式,刑事刑事辯護律師都要緊緊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突出質證的重點,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事實和細枝末節。比如,對于一個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刑事刑事辯護律師如果僅僅提出該證人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系,而不作進一步的深入分析,那么質證的力度和效果就可能不會很明顯。公訴人也很容易反駁,因為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資格,不能因為與被告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就當然不采信該證人的證言。但是,如果刑事刑事辯護律師進一步提出,該證人的證言與已經查明的某一案件事實或已經被查證屬實的其他某一證據相矛盾,該證人的證言具有虛假可能性已經不再是推測,而是有事實基礎的判斷,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要謹慎分析該證言,質證的效果就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可。所以,不論刑事刑事辯護律師提出什么具體的理由,質證意見都要歸結為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以此得出該證據是否能夠被采信的確定性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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