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危險駕駛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發表時間:2017-11-06 15:57: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66次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容易出現界限不明晰的問題,但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相距較遠,故發生混淆的情況也較少。并且,即使出現需厘清界限的情況,也常是因危險駕車肇事致人傷亡,需要區分行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說,危險駕駛罪常要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媒介,進而區分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例如,行為人醉酒駕車途中路遇檢查,為了逃避檢查而沖撞關卡,原以為執法人員會及時避讓,結果有的執法人員未能及時避開,被撞身亡。這種情形下,由于沖撞行為是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后果至少屬于放任,故可以排除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根據當時的情況,如果不能認定該駕車沖撞行為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與破壞性,則對該行為可以考慮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如果被害人被撞成重傷,則可以考慮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不過,在少數情況下,即使危險駕駛肇事行為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直接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建立聯系,從而需要對危險駕駛罪與二者進行區分。例如,行為人醉酒駕車,將1個橫穿馬路的行人撞致重傷,負事故次要責任,或者二人飆車途中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將被害人帶離現場予以隱藏,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這兩種情形下,犯罪行為均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在交通肇事階段顯然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交通肇事解釋》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據《交通肇事解釋》第六條,兩種情形下被告人的行為都構成故意殺人罪。再如,被告人醉酒駕車肇事,將一行人撞致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但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顧跌坐在其汽車前面的被害人而再次發動汽車,導致被害人被卷入車下,被告人在感覺到車下可能有人的情況下仍強行開車,將被害人拖拽100多米后造成被害人死亡。這種情形下,被告人前一交通肇事行為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隨后開車將被害人拖拽致死的行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被告人開車拖拽被害人一段距離后,被路邊的群眾及時攔下,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此外,實踐中也存在以駕車撞擊為手段的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行為。如,行為人醉酒后駕車回家(血液檢測為醉酒,但尚清醒),路遇以往有仇怨者,試圖制造交通肇事假象,故意開車將對方撞死;犯罪團伙之間為了爭強奪利,在較偏僻的公路上相互追逐,并故意開車撞擊對方,最終導致一方被撞下山崖車毀人亡;某村民在自家吃飯飲酒時,獲悉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前來強征自家土地,遂駕車沖撞,造成多人死傷。這些情形雖然分別與醉酒駕車、追逐競駛等危險駕駛行為有關,但都是直接利用汽車撞擊作為殺人手段,故較容易與危險駕駛罪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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